杭州炒货店宣传“最优秀” 面临20万元大罚单
说起糖炒栗子,杭州方老板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13日下午,记者来到方某炒货店,等着购买糖炒栗子的队伍已经从店门口排到了马路边上。“一直在吃他们家的栗子,习惯了,味道也不错。”一位顾客说,相信的就是“方老板”这个人。店内,灰头土脸、守在炒锅边上的男子,就是方老板。“这段时间,每天都是这样,板栗炒炒都来不及。”说到这,方老板的嘴角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不过,拿起一张A4纸,方老板立刻眉头紧锁,上面写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让方老板最在意的是下方的一行字:责令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方老板将钱报记者带到店门口,指着招牌上的图片说,都是因为这个“最”字。钱报记者注意到,招牌上有明显的修改痕迹,原来印刷的是“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现在用画笔将“最”字改成了“真”字。昨天,钱报记者也联系上了直接参与此案的相关负责人。对于方老板的心情,他表示理解,但他强调,整个执法过程,都是依法执行,包括处理措施也是依照最新的《广告法》对应执行的。“我们是接到了投诉,反映炒货店涉嫌违法广告,按照相关程序,赶到现场取证并立案调查,最终确定证据,依据现有法条,依法行政。”执法部门在取证过程中还发现,方老板炒货店在杭州有三家店,每家店内外都使用了最好、特好等极致用词。“加上在网店销售的,方老板炒货店的销售量并不小,而他们使用的包装袋上,同样印有最好。”(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杭州炒货店宣传“最优秀” 面临20万元大罚单)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本案中,若经查明,方老板炒货店在杭州的三家店,每家店内外都确实使用了最好、特好等极致用词,则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因此,本案中,执法部门向方老板出具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面写的“责令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属于依法进行的执法行为,是在法律框架内的,且进行了人性化处理,这样的处罚已经是新广告法罚款的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