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出事故谁担责
2014年2月10日,徐女士邀请亲友前往滑雪场游玩。徐女士在此之前从没有玩过滑雪运动,但仍想体验一把。谁知,在徐女士滑雪时滑雪板勾住滑雪道两边的护网,徐女士当场摔倒,造成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徐女士认为,滑雪场在保证游客的安全保证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才造成了她的人身损害。为此,徐女士将滑雪场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滑雪场经营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9万余元。滑雪场经营者认为,滑雪场不存在任何过错。徐女士之前从未进行过滑雪活动,她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对于滑雪的危险和自身的安全应予以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且徐女士作为初学者未按提示请雪场专业教练辅导。此外,滑雪场有有权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在开业前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滑雪场内所安装的护网也是经过有关部门验收的,且滑雪场所内有警示牌、有请教练的场所,尽到了警示、提醒的责任。(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又到滑雪季 滑雪出事故谁担责)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若经查明,徐女士确为从未有过滑雪经历的初学者,在从事这一运动时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的高风险性,作为初学者应在适当学习和训练后再进行运动,但徐女士未经培训直接进行滑雪,对于自身的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摔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虽然在滑雪道旁边安装了防护网,但缺乏有效管理和警示,使得滑雪板与之接触时易发生勾绊,所以滑雪场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