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游泳意外亡同行成年应否担责
梅某,15周岁,2015年7月初中毕业后就在某餐馆打暑假工,在为期三天的岗前培训后,成年同事谢某及潘某提出去游泳,其余六名成年同事表示同意,在梅某表示希望同去的时候,凌某以“摩托车载不了这么多人”为由阻止梅某,但未能成功,谢某载上梅某前去游泳。在大家尚未下水时,梅某便率先跳下水,梅某溺水之后,8名成年同事救助形式单一,发现水过深后,便等待警察救援。梅某随后溺亡。经多方调解未果,梅某的父母遂将同去的8名成年同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8名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水库游泳意外亡同行成年应担责)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梅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已满15周岁,有一定辨别能力,应当对游泳的危险性有清楚认识,被人劝阻还坚持参与游泳,导致了溺亡的意外事件,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谢某及潘某提出去游泳,其余六被告表示同意,在梅某表示希望同去的时候,凌某以“摩托车载不了这么多人”为由阻止梅某,但未能成功,谢某载上梅某前去游泳。在开始游泳时,相互之间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梅某溺水之后,各被告救助形式单一,发现水过深后,便等待警察救援。
综合以上几点,各被告对梅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潘某为活动提议人、谢某载梅某前去水库,故两人酌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余被告过错程度相当,各承担相当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