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向店主借不到100元而恐吓炸店被判刑
江西省资溪县一男子因为向店主借不到100元而搬煤气罐恐吓“炸店”。该男子名叫艾某。2015年8月4日18时左右,艾某在一餐馆吃饭,喝了七两左右的白酒,结账时发现自己没有带钱,正好他的一位朋友路过,便帮艾某付了100元饭钱。事情本该了结,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艾某却拉着朋友跑到离餐馆不远的游戏机室找与自己是朋友的老板借100元钱还给他。当时,因店老板不在游戏机室里,艾某便转而向店老板的妻子借,店老板的妻子婉言拒绝了他。见此情形,艾某就说“不借钱就在你店里闹事”,便离开游戏机室回到家里,扛起一个煤气罐赶往游戏机室。路上,艾某还特意向110报警称“有人会在某某游戏室用煤气罐炸店”。当艾某回到游戏机室门口时,看到110的警车停在旁边,艾某便将煤气罐放到游戏机室布帘下面。随后大声喊叫“我要炸店,你们快走”,同时将煤气罐的阀门打开。见此情形,110民警迅速冲到艾某身边将其扑到在地。(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一男子因向店主借不到100元而恐吓炸店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艾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的危害状态乃至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险或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将煤气罐放到游戏机室布帘下面,随后大声喊叫“我要炸店,你们快走”,同时将煤气罐的阀门打开,其行为危害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艾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