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中大奖为何不能兑
女子凭借商品出库单领取某公司奖券后,发现其中一张可兑换26万元支票,但最终美梦落空,某公司并未兑现自己的诺言。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讲起,2015年前后,某实业公司在其官网上开启周年幸运大抽奖活动,活动内容为:凡购买该公司产品达10万元以上,可以进行抽奖一次,一等奖为宝马汽车一辆,二等奖为26万元支票一张,三等奖为平板电脑一部,四等奖为自行车一辆,纪念奖为精美礼品一份。2015年3月,王女士拿着该公司一份商品价格为46.1万元的未记载收货人的信息出库单领取了四张奖券,其中一张奖券在刮奖区显示为四颗星,根据奖券后面的说明,该奖券为二等奖,奖品为26万元支票一张。随后,王女士找到该公司,要求兑奖,却被无故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其二等奖奖金26万元。(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喜中大奖遭遇拒兑 奖额过大活动违法)
李华阳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某实业公司之间存在一项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凭借被告的产品出库单以此证明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但在该份出库单上并未记载收货人的信息,且出库单仅是货物出库的凭证,不能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产品。此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金额超过5千元的有奖销售活动。因此,有奖销售金额达26万元的活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活动无效,应当据此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