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债入户抢钱的后果
2015年6月18日晚10点多,王甲伙同王乙和王丙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停车场,持刀对杨某进行威胁、捆绑,随后,他们驾车将杨某带到了某路路边,又用胶布蒙住杨某脸部,持刀并以语言相威胁要求其拿出现金。之后,三人又将杨某带到了杨某的住处,捆绑并殴打家中的保姆李某,还对杨某的妻子进行捆绑,采用持刀及言语威胁的方式,劫得杨某家中现金、银行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3.7万元,还有千足金项链一条、手表七块等物品。凌晨3点左右,三被告人给杨某、杨某的妻子和保姆分别服用安眠药后,陆续离开现场。据被告人王甲供述:他跟着杨某玩彩票输了30多万元,王乙也跟着杨某玩,也输了30多万,他们便商量着去找杨某要钱。于是王甲找来了自己的发小王丙,帮忙一块儿去讨债。(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为追债入户抢钱 三人犯抢劫罪判刑又罚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王甲、王乙、王丙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对杨某进行威胁、捆绑,并非法进入杨某的家中,捆绑并殴打杨某家中的保姆李某,还对杨某的妻子进行捆绑,采用持刀及言语威胁的方式,劫得杨某家中现金、银行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3.7万元,还有千足金项链一条、手表七块等物品,王甲、王乙、王丙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属于“入户抢劫”,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