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天坠井死亡谁之过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市遭遇暴雨天气,万某在路过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柳沙农贸市场和柳沙三兴花园小区大门前路段的路口时,注意到了窨井往外涌水的异样,并小心翼翼试探性地往前缓慢移动,却不幸坠入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被雨水冲开井盖的排水井后死亡。事发后,万某家属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万某家属将两家单位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8120元。经查,案件事发当天的暴雨天气已由气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提前两天进行预报。且市政工程管理处未曾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告知过城市窨井的危险性(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南宁市政管理处被判赔47万余元)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首先,暴雨确为不可避免,但不能认定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案件事发当天的暴雨天气已由气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提前两天进行预报,显然不是不能预见。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仅作为市政管理处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窨井设施的直接管理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事发排水检查井的管理者,对城市排水窨井的管理应该包括确保排水窨井功能的正常发挥和确保使用安全两个方面。市政工程管理处对窨井的管理不能仅限于日常养护,还应该针对狂风暴雨、冰雪灾害等特殊天气下的养护管理,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采取加装防坠网或安装锁具固定井盖等防护措施,并针对特殊天气进行巡查和防范,但是市政工程管理处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案事故发生,因此其未尽到管理职责。
万某在事故当天行进中注意到了涉案窨井往外涌水的异样,并小心翼翼试探性地往前缓慢移动,说明其已经谨慎通行,且市政工程管理处未曾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告知过城市窨井的危险性,百姓对窨井的功能和危险程度缺乏相应的认知,无法预见在城市道路上行走会发生坠井的危险,所以万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
故,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当对该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