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宿舍见床躺一女子 男子起色心被判刑
29岁的王某初中毕业后来京在某家具厂工作。2015年4月的一天,为给同事小芳庆祝生日,王某与其他同事一起在餐厅吃饭后去KTV唱歌至深夜。其间,王某通过小芳认识了女子小莲。王某称,庆祝活动结束后他又继续到朋友家里喝酒。小芳和小莲返回家具厂,见王某宿舍无人,小芳便安排小莲住下了。凌晨3时许,王某返回宿舍发现宿舍门被反锁,爬窗进屋看到小莲躺在床上正在睡觉,王某遂产生了邪念,强行按住小莲的身子欲实施强奸,后因小莲极力反抗未能得逞。案发后,小莲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将王某抓获。(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回宿舍见床躺一女子 男子强奸未遂获缓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王某违背妇女的意志,趁妇女睡着后,强行按住妇女的身子欲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因小莲极力反抗未能得逞,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