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葡萄酒标示不合法被判退一赔十
2015年6月10日,胡先生在平顶山市九崖公司经营的一商店内购买了6瓶“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每瓶单价328元,共计花费1968元。回到家后,刘先生发现该葡萄酒在原料一栏未标明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也没有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遂将商家告至法院。经查,胡先生所购买的葡萄酒既未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格产品,九崖公司也未提供该葡萄酒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平顶山市一商家葡萄酒标示不合法被判退一赔十)
李华阳律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关于葡萄酒标签中二氧化硫标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本案中胡先生所购买的葡萄酒,既未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格产品,九崖公司也未提供该葡萄酒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且该葡萄酒存在标示瑕疵。据此应认定涉案葡萄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