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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案”未过追诉时效

2016-02-01 17:24:20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南大碎尸案”未过追诉时效

20年来,“南大碎尸案”几乎从未远离过公众视野,几乎每隔几年,这一起案件都会被提及。最近一次是1月19日,微信公众号“老南京”发表了一篇《20年前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今天起正式成为悬案》的文章。作者认为,到2016年1月19日,距离“南大碎尸案”已20年,该案已经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自此凶手将逍遥法外。这篇文章不无遗憾地表示:“从今天(2016年1月19日)起,曾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将和‘开膛手杰克’‘十二宫杀手’‘黑色大丽花’等世界凶杀案一起,成为历史悬案。”这篇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并最终引来公安部辟谣:对于此案将追究到底。始发者当天删掉了文章,但因此掀起的波澜并未止息。20日,公安部刑侦局发布微博称:此案是公安机关已在侦查案件,警方必将依法追查到底,绝不放弃。(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南大碎尸案受害者家属:若凶手悔罪,我们宽恕他)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是指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根据公安部刑侦局发布微博可知“南大碎尸案”是公安机关已在侦查案件,因此,“南大碎尸案”并不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南大碎尸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使已过20年,“南大碎尸案”也未过追诉时效,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仍在有效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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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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