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送礼背后有阴谋
以免费送礼品为名将顾客骗进店内,随后诱骗顾客进行消费。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伙同吴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南昌市胜利广场A栋经营一家美容店。2015年8月至9月期间,三人以发放免费礼品为名将被害人骗至美容店,而后诱骗被害人祛斑,点痣、祛痘等,当被害人脸上出现红肿后又谎称不使用修复液会严重,骗取被害人万某等十人在其美容店消费共计人民币9727.55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免费送礼为名骗客进店消费 老板诈骗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27.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