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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婚”能否被解雇

2016-02-03 9:19:02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劳动者“隐婚”能否被解雇

31岁的王某通过了笔试及面试后,于2014年5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正式到岗工作后,按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2014年11月下旬,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其实,她早已结婚。但一想到自己来公司仅有几个月,且入职时称“未婚”,王某不敢向公司表明怀孕事实。后来,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了影响,公司发现王某已结婚并怀孕的事实,便让王某主动辞职,王某不同意。公司遂以王某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单方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劳动者“隐婚”能否被解雇)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不过,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即用人单位只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用人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且,《劳动法》第12条、第1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从本案来看,入职时王某虽在婚姻问题上有所隐瞒,但根据她的工作性质,是否结婚属于她的私事,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且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王某的该行为不能视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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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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