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亵“小鲜肉”获刑
今年40岁的邓某,安徽滁州人,小平头,面相憨厚。去年12月1日下午3点,邓某到温岭市泽国牧西村鼎丰网吧上网,看到有个20岁出头的“小鲜肉”马某趴在网吧角落里的一台电脑前睡觉。当时马某身上盖着一条花色的毯子,邓某走到他旁边的位子上坐下,趁马某熟睡,对其实施猥亵。马某惊醒后,发现邓某正对自己上下其手,随即报警。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的事实,随后被诉至法院。(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网吧猥亵“小鲜肉”,男子获刑8个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猥亵的客体不再只包括女性,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侵害对象,使得男男猥亵构成了犯罪,使得男性性权利不再作为一个“难以启齿”的问题被忽视。
本案中,邓某违背他人意志,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罪。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