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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出生仅三天的重病女儿有啥后果

2016-02-03 11:17:17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遗弃出生仅三天的重病女儿有啥后果

2015年9月26日下午1时30分许,刚刚下班的市民张阿姨从厂里出来,经过松陵镇九龙路飞旭公司南侧路段时,听到马路边的灌木丛中有隐隐的婴儿哭声,她当即停住脚步,发现灌木丛里有一位红色棉袄包裹着的婴儿在啼哭,她当即叫住路过的路人,向派出所报了警。民警达到现场后,发现棉袄内包裹的是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身上还穿着粉色的婴儿服,手腕上还系着一块小布条,上面写着婴儿的出生日期。此时,120救护车也达到了现场,经检查婴儿生命体征平稳,就将婴儿送到医院救治。医生一看就认定这名婴儿上午刚刚出院,据医生介绍,这名婴儿是三天前在该院出生的,属早产儿,体重只有三斤多,而且女婴背部有一个黑紫色的包,这是先天性脊柱裂的标志,这种病只能通过手术矫正,否则极易感染导致死亡。当时医生向婴儿的父母告知了这些情况,由于吴江的医院无条件做此类手术,就让他们转院到苏州接受治疗。警方根据医院的登记,很快锁定了女婴的父母,并将其在租房内抓获。原来,这是一对90后小夫妻小东和小芳,到医院后,经医生检查,婴儿患有先天性脊柱裂,需转院手术治疗。小东和小芳既没有足够的钱为女儿治病,又怕不能彻底治好留下后遗症,就决定放弃治疗,在26日上午办好了出院手续。离开医院后,小东和小芳打了一辆出租车,决定把孩子遗弃在路边,让她自生自灭。当车开到飞旭公司附近时,两人下了车,小芳继续往前走,小东则把女儿放在了路边的灌木丛里,当时大约是中午11点半,二个小时后,女婴的啼哭声引起了路人的注意。(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遗弃出生仅三天的重病女儿,90后打工小夫妻双双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东、小芳对仅出生三天且患有重病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共同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将其遗弃在路边的灌木丛里,任其自生自灭,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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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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