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转包”的游客出了事故谁担责
2013年,李女士所在的房地产公司组织20名员工赴云南旅游。公司在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交纳团费7.5万元。就在到达云南的第二天下午,李女士等人乘坐的大型旅游客车在大理至丽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客车侧翻于道路中间的隔离花坛,包括李女士在内的20人在车祸中受伤。事后,经大理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李女士等乘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送往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住院26天。返回长春后,李女士又住院治疗24天。事后,经过司法鉴定,她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李女士向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索取赔偿,却被告知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已将该旅游合同转给长春某旅行社。两家旅行社互相推诿,李女士只好诉诸法律解决。(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游客多次被“转包” 出了车祸谁担责?)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两家旅行社的责任承担问题是焦点。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以自己的名义收取李女士旅游费用,承接旅游业务,与李女士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旅游经营者。其在未经李女士同意情况下,擅自将该项旅游业务转让给长春某旅行社,应当对李女士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