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孩买手机父亲能否退货
2015年9月17日,小轩拿着自己积攒的780元零花钱到玛纳斯县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当日小轩放学回家后,手机被父亲赵某发现。第二天一大早,赵某便来到手机店,要求店主退钱,遭拒。随后,赵某将店主诉至法院,请求退款。赵某认为,女儿小轩只有10岁,既不懂手机的质量、功能、性价比,没有能力做出判断,商家不应将这样的贵重商品销售给未成年人,商家应当退货。店主则表示,他没有强制儿童购买手机,手机是明码标价的,在价格和质量上也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且手机包装已拆封,要想二次出售存在困难,故拒绝退货。(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10岁女孩买手机父亲退货应支持)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小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她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她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本案中,赵某不同意女儿购买该手机,即拒绝追认,故该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