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不成砸坏ATM机有啥后果
2015年5月24日夜,罗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巫山分行的自助服务区取款。因未取到钱,罗某便用砖头将一台自动取款机和一台循环一体机的屏幕砸坏。经鉴定,罗某损坏物品价值7000元。当日,罗某被抓获。另查明,罗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先后四次被判刑,其中最近一次为2013年3月13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取款不成砸坏ATM机 故意毁坏财物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罗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罗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