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修路强收“过路费”有啥后果
初中文化的高某是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高庄村的村民,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高庄村北山矿山路属于集体所有,该路因为不经常维护,路面比较坑洼、杂乱,给过往群众带来了不便。而家住附近的高某,却从中看到了“商机”。2015年3月至5月间,高某自行用挖掘机修路,修好后用两轮摩托车堵住路口,强行向过往的运输石料的大货车司机索要钱财。经民警初步核实,高某向被害人刘某索取黄鹤楼牌香烟5条、人民币2000元;向被害人李某索取人民币400元;向被害人李某索取人民币200余元;向被害人郝某索取人民币150余元;向被害人张某索取人民币700余元;向被害人沈某索取人民币10元。2015年5月28日,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高某的家属将其非法所得退赔给了上述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方随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高某提起了公诉。(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北京村民自行修路强收“过路费”涉寻衅滋事被判缓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高某自行用挖掘机修集体所有的道路,修好后用两轮摩托车堵住公用路口,多次强行向过往的运输石料的大货车司机索要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