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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该不该退

2016-02-24 12:02:39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彩礼该不该退

去年2月,30多岁的王丽(化名)认识了35岁的徐海(化名),两个人接触一个多月后,感觉相处还算融洽,于是,在双方父母催促下很快登记结婚。洞房花烛夜,王丽却感觉出了异样。因为在那件事上,尽管双方都很努力,也还是没有把事办成。新郎说自己还是第一次,新娘想想也是,再加上累了一天,也没有太在意。然而,王丽没有想到的是,婚后一个月里,老公还是不行。于是,她拉着老公去了趟医院。医生的话让王丽很是郁闷:医生说徐海有生理缺陷,需要做生理和心理治疗。徐海却坚信自己心理没问题,拒绝治疗,两人矛盾激化。王丽提出离婚,徐海说,离婚可以,但得把10万彩礼钱一分不少还出来。钱,又成了新问题。到了去年夏天,也就是结婚3个多月后,王丽以无法过性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镇海法院申请离婚。当时,审判法官认为,王丽称夫妻感情破裂,但徐某予以否认,王丽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那一次,王丽的离婚请求被驳回。之后半年里,两人均试着给感情加温,但还是没有成功。2015年12月,王丽再次到法院起诉与徐海离婚。近日,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不过,彩礼不需要退回。(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子因丈夫性功能障碍离婚 回应:10万彩礼还我)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为什么王丽的结婚彩礼不用退回,法官是如何考量的?

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徐海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王丽亦不同意返还彩礼,所以徐海要求返还彩礼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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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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