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造75座假坟被判刑
2010年年底至2011年1月,朱某礼和朱某平借国家建设沪昆高铁工程途经新建县(2015年9月新建撤县设区)石埠镇璜源村之机,利用修建高铁迁移坟墓可得迁坟补偿款的政策规定(每座坟墓迁移得补偿款800元),在石埠镇璜源村泽上熊家自然村熊某的花生地上利用夜晚做了75座假坟墓。2011年1月20日,二被告人谎称其在沪昆高铁建设工程中迁坟75座,并向村干部开具领条,骗得沪昆高铁建设工程迁坟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每人分得3万元。2014年9月15日,朱某礼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不法事实。同年11月6日,朱某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不法事实。(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夜间造75座假坟 两村民骗取6万元补偿款获缓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朱某礼和朱某平借国家建设沪昆高铁工程途经新建县石埠镇璜源村之机,利用修建高铁迁移坟墓可得迁坟补偿款的政策规定,做了75座假坟墓以骗取迁坟补偿款,且骗得高铁建设补偿费6万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所骗金额6万元由二被告人均分,属既遂。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