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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二手车如何维权

2016-02-25 16:46:26 作者:李华阳 23人浏览 0人评论

买来二手车如何维权

2015年1月14日,柳州市民王女士与柳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旗下的4S店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王女士以45500元购买该公司一辆手续齐全、合法全新的小轿车,并委托这家公司上牌。8天后,王女士向公司支付全部购车款,还支付了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保险费等费用8600多元。新车购进不久,王女士发现新车的2个音响有问题,在副驾储物箱中还发现这家公司半年前为这辆车购买交强险保险单,车辆已加装过导航、更换过四个轮胎。证据还显示涉案车辆半年前就已经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过临时号牌,并上过高速公路。根据进出高速路口情况推断,涉案车已行驶200公里以上,而王女士购车时里程表的读数只有33.7公里。在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退车或换车并赔偿4500元损失均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于3月18日向柳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广西一汽车销售公司因欺诈行为被判退一赔三)

李华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柳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交付王女士全新轿车,但涉案车辆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远远超出了新车所允许的行驶合理公里数,且柳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长距离使用涉案车辆后在销售时却没有告知消费者王女士,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而该行为让王女士作出错误的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因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消费者王女士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王女士购买小轿车的价款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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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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