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男虚充700万加油卡有啥后果
2010年10月,顾某所在的博锐盛公司承接了原北京捷德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的中石油加油站管理系统实施项目部分工作,顾某作为卡软件系统构架师负责该系统的研发工作。2011年至2012年,顾某先后在海淀区金码大厦、昌平区沙河镇中国石油创新基地B1楼项目组所在地,多次使用私自编写的程序,对其事先购买的上千张中国石油昆仑加油卡进行非法充值,后又倒卖上述加油卡牟利。经核算,其非法充值共计人民币699万余元。2013年12月18日,被害单位向公安机报案。次日,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技术男利用职权虚充700万加油卡 获刑14年半)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管理中石油加油卡数据库的便利,多次使用私自编写的程序,对其事先购买的上千张中国石油昆仑加油卡进行非法充值近700万元,后又倒卖上述加油卡牟利,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所盗财物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