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杀了扬言灭门的前夫可否免责
56岁女子张某与丈夫刘某离婚后仍住一起。一次,刘某看到张某与其他男子在一起,并有合影,怀疑张某有了新欢,对其大打出手。张某称,此后不久,同事到家中调解未果,刘某放出狠话,要干一起灭门案。当晚,张某不堪压力,遂趁刘某躺在床上之际,持刀多次扎刺刘某的胸部、腹部等部位。在刘某逃离时,又追至莲花河西侧路的马路边,再次持刀扎刺刘某的胸部、腹部等部位,致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作案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张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她没有杀人故意。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因为刘某平时经常打骂张某且在案发当天还打了张某,且扬言要灭门,因此,张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女子追扎前夫因对方扬言灭门 被判15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虽然被害人刘某在案发当天对张某有一定的打骂行为,但案发时刻刘某并未对张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是在刘某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持刀猛刺刘某身体,不属于防卫情形。张某在刘某逃离后继续追赶并扎刺多次,显见具有杀人的故意。张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作案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张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