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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修车时粗心操作酿大祸

2016-02-27 12:29:59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司机修车时粗心操作酿大祸

2015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勇驾驶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到常德市白鹤山被害人杨某华经营的汽修厂内检查、调整该车的刹车。被害人杨某华对车辆的后轮刹车系统进行常规检查时要求被告人胡某勇启动汽车给轮胎充气,胡某勇在未对车辆刹车、档位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站在车外发动车辆,导致车辆启动后倒退,致被害人杨某华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华系重度颅脑外伤致呼吸循环中枢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6日,被告人胡某勇与被害人杨某华的妻子陈某兰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勇赔偿陈某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5万元,已支付人民币28.5万元,另人民币11万元为交通强制保险,由胡某勇向杨某华的父母出具欠条。当天,陈某兰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不予追究胡某勇的刑事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司机修车时粗心操作酿大祸 轧死修车工人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勇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又是司机,本应预见到其在未对车辆刹车、档位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站在车外发动车辆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其在未对车辆刹车、档位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站在车外发动车辆,导致车辆启动后倒退,致被害人杨某华当场死亡。胡某勇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胡某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胡某勇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酌情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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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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