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欲焚老板未果被判刑
周某生于1991年,原系湖北省农民,后通过网上招聘,于2015年7月30日来到本市一家家具厂从事数控机床操作工工作。据周某供述,由于嫌工作太累,他干了20多天就不想干了,向老板谢某口头提出辞职,后在谢某的挽留下没有走。同年10月15日,周某在工作中因疏忽弄坏了5块木料,谢某让周某赔偿500元损失,并在当天单位大会上进行了通报。周某很不高兴,转天就没再上班。后来周某找谢某要求辞职并结清工资,谢某提出周某有旷工行为,要扣除其20%工资。双方为此发生冲突。2015年10月21日12时许,周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桶装汽油,来到老板谢某的办公室内,再次索要工资未果,周某遂将汽油泼到谢某身上,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欲点燃,后被谢某及在场的同事制止。当日,周某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谢某对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劳资起纠纷 90后员工欲焚老板未果获刑三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使用汽油泼洒被害人并欲引燃,意图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已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此案系因劳资纠纷引发,且周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