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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欲焚老板未果被判刑

2016-02-27 12:33:24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员工欲焚老板未果被判刑

周某生于1991年,原系湖北省农民,后通过网上招聘,于2015年7月30日来到本市一家家具厂从事数控机床操作工工作。据周某供述,由于嫌工作太累,他干了20多天就不想干了,向老板谢某口头提出辞职,后在谢某的挽留下没有走。同年10月15日,周某在工作中因疏忽弄坏了5块木料,谢某让周某赔偿500元损失,并在当天单位大会上进行了通报。周某很不高兴,转天就没再上班。后来周某找谢某要求辞职并结清工资,谢某提出周某有旷工行为,要扣除其20%工资。双方为此发生冲突。2015年10月21日12时许,周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桶装汽油,来到老板谢某的办公室内,再次索要工资未果,周某遂将汽油泼到谢某身上,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欲点燃,后被谢某及在场的同事制止。当日,周某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谢某对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劳资起纠纷 90后员工欲焚老板未果获刑三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使用汽油泼洒被害人并欲引燃,意图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已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此案系因劳资纠纷引发,且周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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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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