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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房反悔定金能否要回

2016-02-27 12:35:13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买房反悔定金能否要回

2014年10月2日,她在花都某开发商的售楼大厅为儿子看房。当时,销售人员告诉她,房屋只剩最后两套,如果现在不赶紧买的话,等国庆假期结束后价格都会上涨。听到这话,卢某坚定了购房决心,便与开发商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并当场交纳5万元定金。回家后,卢某后悔了,她愈发觉得销售人员是在使用欺诈手段,令她在不清醒的情况下签订认购书和交纳定金。而且,房子是她买给儿子的,当时也是以儿子名义签订认购协议书,但开发商却在卢某没有提供儿子宋某授权书的情况下,也没有要求她提供宋某的户口本、收入证明及相关买房证明,放任她以宋某名义签订认购协议书。次日,卢某便前往该开发商售楼大厅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但无果而返。一周后,开发商告知卢某,因她未按期支付首期购房款,将没收5万元定金。对此,卢某认为开发商应返还5万元定金。为此,卢某一纸诉状将涉案开发商告上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女子落定买房次日反悔 5万元定金无法要回)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卢某在没有取得儿子宋某授权的情况下,以宋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现宋某对于卢某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卢某承担。卢某自称是在不清醒且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认购协议书,对此卢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则卢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合法有效。卢某应当承担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开发商依据认购书关于定金的约定,对卢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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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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