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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否支付中介费

2016-02-28 14:50:21 作者:李华阳 6人浏览 0人评论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否支付中介费

经中介公司介绍,张某和王某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房屋以50万元卖给张某,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后来,张某因为不能筹集购房首付款,与王某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协议。中介公司认为,张某和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自己的居间行为已经达成,应当按照约定,向张某和王某各收取中介费5000元,共1万元。但张某和王某均认为,双方并没有实现房屋买卖的目的,拒绝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遂将张某和王某诉至法院。(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否支付中介费)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合同成立后又解除时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居间人可以取得报酬。

   首先,合同成立是居间报酬支付的法定条件。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上述规定可知,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已完成居间义务,可收取居间报酬。

    其次,三方签订书面协议时合同已依法成立。该案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对交易的当事人、标的及价款均作了约定,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最后,合同解除不影响居间报酬的取得。依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不必负责合同是否完全实际履行,即可收取居间报酬。如果该合同解除是居间方原因造成的,则居间人无权收取居间报酬;如果该合同解除是由交易方的原因造成的,交易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综上,合同提前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决定的,中介公司并无过错,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居间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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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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