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孩子上“名校” 父亲伪造房产证有啥后果
眼看着儿子即将小学毕业升入初中,朱某特别希望儿子能上某“名校”,却发现自己的新市民积分无法让孩子就读该校,家里的条件也无力购买学区房,于是他想到了一条伪造房产证的“捷径”。2015年6月29日,朱某通过路边张贴的小广告联系到一个做假证的,用自己之前记下的真实小区名称及门牌号码为内容,购买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并持证来到相关部门为儿子办理入学手续。工作人员当时并未看出异常,就为朱某办理了登记手续。入学通知书顺利到手,朱某以为大功告成。谁知8月初,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时发现朱某提供的两本权证在相关部门并无登记,怀疑是假证并报警。朱某自觉心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常熟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常熟市土地登记所鉴定,该两本权证均系假证。朱某儿子的入学通知书也被学校收回。(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为让孩子上“名校” 父亲伪造房产证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朱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证件罪。朱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