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腐”为名敲诈官员有啥后果
今年1月底,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一名干部接到一位本地口音的陌生人的电话,称“这几天省委巡视组来,我掌握了你贪腐的证据,现向你借5万元钱,限3天时间准备好,否则就举报你”。接到电话后,这名干部向梁子湖区公安分局报案。随后几日,陌生人接连通过电话、短信催促汇款。公安机关开展了缜密侦查,并逐步掌握了嫌疑人的相关线索,并将其抓获。警方透露,经查,这名男子名叫李某,由于欠下150万元债务,为了筹钱还债,他决定铤而走险敲诈家乡的官员。为了不暴露自己身份,这名男子使用了以他人身份办理的电话卡,并试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避免暴露行踪。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湖北一男子以“反腐”为名敲诈官员被刑拘)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反腐”为名,对一名干部使用“不给5万元钱就举报”的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