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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初中生会见网友遭强奸之我见

2016-03-01 18:38:37 作者:李华阳 58人浏览 0人评论

  两初中生会见网友遭强奸之我见

茂名化州市两名初一在校女生,夜见QQ网友时,双双被强奸。莫某在网吧用QQ聊天时添加了晓慧(化名)QQ好友,莫某刻意迎合晓慧的话题,经常与晓慧相聊甚欢,几天后,莫某便在QQ上约晓慧出去玩。当晚,莫某叫上朋友廖某一起骑摩托车到晓慧学校对面接晓慧。晓慧下晚自修后叫女同学琪琪(化名)一起跟着莫某和廖某出去兜风。廖某把车开到旅馆前,莫某去开了两间房,莫某在房间以胁迫、殴打的手段对晓慧实施了强奸。之后,莫某又以同样的手段强迫晓慧与廖某发生性关系。莫某又将琪琪强奸。案发时被害人晓慧、琪琪均未满十四周岁。经鉴定,晓慧和琪琪均构成轻微伤。(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两初中生夜见网友被强奸)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 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 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莫某伙同廖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两人应认定为强奸罪,系共同犯罪,具有轮奸的法定刑升格情节。莫某和廖某轮奸主观目的明确,且实施了强制行为造成了实害结果,已经既遂,案发时晓慧和琪琪均为未满14周岁属于幼女,依法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款、第三款对莫某、廖某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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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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