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存款为何不翼而飞
近期某日晚上,事主张先生手机突然频繁接到来电,手机并未显示来电号码。随后,张先生手机无法正常使用,重新开机后,手机依然如此。张先生随后向客服反映,被告知查不到机主信息,在核实无果之后,张先生索性关掉手机。第二天,张先生的手机依然无法正常使用,出于谨慎,张先生到银行查询了自己的银行卡余额,发现银行卡内30万元不翼而飞。张先生联想到了昨晚的事情,立刻到营业厅查询手机号的状况,结果发现手机号码在昨天被别人办理了实名登记,便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侦查发现,张先生的手机号并没有办理实名登记,而且用该号码还绑定了银行卡以及支付宝、微信等账号。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个空当,抢先将张先生的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在自己所控制的名下,然后利用手机号码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一步步地获取银行账户更多的信息,最终盗取账户内的钱财。(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手机号被他人注册男子卡内30万被盗)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本案是一种新兴的网络犯罪,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平台逐渐成为人们常用的网络交易工具,但是由于互联网与生俱来的开放性,网上支付还需要更好的安全保障。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张先生因为使用没有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绑定了银行卡以及支付宝、微信等账号,而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犯罪分子通过将张先生的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在自己所控制的名下,进一步获取银行更多信息盗取账户内钱财。犯罪分子触犯的罪名是盗窃罪,其犯罪金额为30万,已经达到了刑法第264条规定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