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1日上午,山东蓝翔技校校长荣某的妻子孙某,来到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她请求法院禁止荣某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对方骚扰、跟踪、接触她和亲属。孔某接受京华时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昨天上午10点半,她和代理律师赶到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将自己被刀砍伤住院的住院记录以及相关票据、手续一起作为证据提交。“昨天下午,法院回复我说,已收下我的申请,说等研究后会给我答复。按照新法,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我现在就等待法院的回复。”孔某称,她所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写道,她和荣某1987年登记结婚,婚姻持续期间荣某屡屡打骂她,致使她整日处于担心与恐惧之中。她认为丈夫荣某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不仅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也已经威胁到了其家人安危。“我常年遭受荣某的家暴,尤其是在他找了上百人跨省打人之后,我非常的恐惧、害怕,不断地换地方住。听说新反家暴法实施后,我很高兴,我觉得它可以更好地保护我,避免类似跨省斗殴事件的发生。”孔某说。(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反家暴法》实施首日 蓝翔校长妻子申请保护令)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反家庭暴力法最终获得立法通过,这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