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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子被困死电梯案谁负刑责

2016-03-07 17:10:04 作者:李华阳 20人浏览 0人评论

西安女子被困死电梯案谁负刑责

近日,网上流传陕西西安市高陵区一小区在停止使用一个多月的电梯里发现一具女性尸体。高陵区已发布通报,证实了此事。经初步调查,130日,位于高陵区陕汽路水榭花都小区物业公司接到业主反映,该小区12号楼1单元电梯出现故障,要求维保人员到现场处置,物业公司随即联系签订维修保养协议的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派员到现场维修。当日下午,该公司专门负责这个小区电梯维护的2名维修工抵达现场,发现电梯停在1011层之间,机房钢丝绳有脱槽断股问题,维修人员站在11层向电梯轿厢喊话,询问是否有人,未听到应答,以为轿厢内无人就切断了电源,将电梯原地停止运行,并向物业公司汇报了情况。31日,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再次对电梯进行维修时,发现电梯内有一具女尸。经查,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电梯维修方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维修电梯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打开轿厢检查就切断了电源,停电后没有确认电梯内是否有人被困,导致吴某某死亡,工作存在严重过失。(来源:北京晨报  原标题:西安女子被困死电梯案责任人被刑拘()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有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 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电梯维修人员明知公司有相关的安全规章规定,而没有严格执行打开轿厢检查是否有人员被困就直接切断电源,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两名维修人员的行为与吴某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但因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认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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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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