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高抛倒卖药品有啥后果
医保卡本是用来买药治病的“救命卡”,却被一些非法药贩盯上。药贩打着“高价收药”“医保套现”噱头,低价购药高价卖出,不仅导致医保基金白白流失,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2月下旬,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取一条非法贩卖药品线索。执法人员调查摸清了窝点的准确位置。2月26日,武汉食药监与公安联合行动,在江汉区一小区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某,现场查获开同、金克槐耳、波立维、拜唐苹等各类药品160余种、共1.3万余盒,货值金额达190余万元。据了解,这些回收药品主要为国内外知名企业生产、价格较高的畅销品种,用于治疗肾病、肿瘤、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症。执法人员随即将这批药品扣押封存。经审查,嫌疑人朱某,男,48岁,江苏人。他向警方交代,2013年他患病住院期间,发现了倒卖药品的“商机”。起初,朱某在武汉市各大医院和部分药店张贴“高价收药”广告,低价回收药品,再以略低于零售价的价格转手卖给患者,从中赚差价。目前,朱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低收高抛倒卖药品 武汉破获一非法药品交易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朱某打着“高价收药”“医保套现”噱头,低价购药高价卖出,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朱某倒卖的药品货值金额达190余万元,对其应予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