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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因输错金额少收款责任谁担

2016-03-07 17:11:36 作者:李华阳 44人浏览 0人评论

收银员因输错金额少收款责任谁担

    彭某曾是开元商城宝鸡店的一名收银员。据她介绍,21410时许,在给顾客宋某结账时,误将销售金额2000元的手链,输成200元。当天是情人节,商城特别忙,自己负责的这块,遇到大节日的时候营业额都是好几十万,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金额输错;直到当晚柜台导购在梳理时,才发现金额输错,导购就给顾客宋某打了电话。“宋某当时应该是知道的,因为她刷的是信用卡,即使她没有看清票据上的金额,银行也会给她发送的刷卡短信。”彭某说“事情发生后,商城肯定会对我的过错进行处罚,但这并不影响我向宋某追回这笔费用。”彭某说,“当时我对宋某称要么补交费用,要么宋某退货,宋某说退货也可以,必须要把她在此事之前,在商城购买的其他产品也退了,而且宋某要求退的必须是现金。”对此,彭某说,“由于宋某购买商品用的都是信用卡,按照有关规定我们退钱也只能退到卡里,不能退现金。”彭某表示,宋某的要求当时商城称都可以让步,但退还现金的要求,商城无法满足。事情发生后,彭某在多次追要款项无果的情况下,辞去了商城收银员的工作,目前待业在家。33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了顾客宋某,宋某称在她的消费过程中,作为消费者的她并没有任何过失;其次,事情发生了她也积极地去处理,第三天她还拿着小票、货品去了开元商城。宋某说:“最让人觉得不可理喻的是,这位收银员,她要有理的话干吗辞职?而且公司对她的处罚金,是她工作失误没有验票、没有查验货品,而导致公司以及消费者受到了损害。”(来源:华商报  原标题:收银员输错金额少收1800元致辞职 女顾客拒补款)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的财产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由于彭某的疏忽过失,导致金额输错,使得宋某获得了不当利益。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受损方返还不当财产利益,如果宋某拒不返还,开元商城宝鸡店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向法院诉求宋某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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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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