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行骗有什么后果
蔡某,系彝良县小草坝人,小学文化,现年40岁,在成都打工期间拾得夏季制式警用衬衣一件。在彝良县荞山咪咡村当护林员时,举报他人非法持有枪支获得2000元奖励,朋友玩笑戏称其为“警察”。其便穿着只有衬衣的警服,以彝良县公安局荞山派出所民警身份自居,在荞山镇高寒边远山区四处行骗。2013年底至2014年期间,蔡某冒充公安民警,在荞山镇官房、咪咡村等村组,以能够帮助办理小孩户籍、摩托车驾驶证为借口,骗取他人猪脚、公鸡、香烟、现金等财物;冒充查车民警,获得洪某信任后,获得洪某赠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废旧小轿车一辆,后以7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以能帮助赵某获得“9·07”地震灾后重建及补助为借口,骗取赵某信任后,多次与赵某发生性关系,时间长达三月之久。以上骗取财物经鉴定,折合总价值人民币8982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云南一男子冒充警察“骗财骗色”受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只要行为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就已经既遂,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冒充行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和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彼种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取的非法利益都属于本罪中招摇撞骗行为。
本案中,蔡某用捡到的警服冒充警察身份,多次行骗,谋取非法利益,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