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偷盗工厂先偷摄像头
近日,深泽县公安局耿庄派出所民警收到某工厂报警,称该厂保卫人员发现工厂墙头有攀爬痕迹,墙上几个摄像头都“不翼而飞”。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结果发现厂内一切完好,没有发现任何可疑迹象,也未丢失其他物品。大惑不解的民警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查看了厂子的监控录像。令人哭笑不得的一幕出现了,只见监控内,一名中年男子先是好奇地走近摄像头盯着看,不一会,他突然意识到了什么,慌乱地抬起胳膊挡住了脸。紧接着,他似乎下定了决心,猛地放下胳膊,敏捷地爬上了墙头,屏幕在片刻混乱后变成了一片雪花。很快,另一个监控画面中又出现了该男子的身影,接着屏幕再次变成了一片雪花,显然盗贼将摄影头作为了偷盗目标。根据监控中的画面图像,民警们迅速展开了摸排。很快,消息反馈回来,监控中出现的男子是桥头乡某村的张某。办案民警迅速对张某实施了抓捕。当抓捕民警们来到张某家破门而入后都忍不住乐了。原来,当时的张某正在炕上紧紧抱着几个偷来的摄像头呼呼大睡。经突审,张某很快交代了犯罪经过。他称,当天打算趁凌晨无人去附近工厂区偷点东西,不料走进了监控区,眼瞅着自己身影被摄像头拍到,张某不仅没有及时收手,反而打起了摄像头的主意,以为拆下了摄像头就没人能看到他了,还能卖个好价钱。于是,他将几个摄像头当成了作案目标。经过审讯,张某又供述了自己一年内曾经盗窃过摩托车、手机等物品。(来源:河北新闻网 原标题:深泽县一男子“掩耳盗铃” 为偷盗工厂先偷摄像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司财务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张某虽然行为滑稽,以为拆下摄像头就没有人能看见他,但主观故意还是想通过盗窃摄像头获取利益,只是因其社会知识欠缺才会闹出笑话,若经查明,张某在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