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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林诉微信公众号侵权索赔1000余万元

2016-03-15 16:53:02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王健林诉微信公众号侵权索赔1000余万元

因“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发布冒用王健林名义而写的文章,王健林将公众号所属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王健林诉称,20151112日,北京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商公司)在其微信公众账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内,刊登了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荐读)》一文。该文是假冒自己的名义,恶意诽谤、污蔑淘宝网及网购电商。记者了解到,这篇微信公众号的写手实际上是名21岁的小伙子杨某。杨某律师介绍,杨某借用被告公司名义注册了微信公众号,看到朋友圈转发的这篇文章,因崇拜王健林,就在“顶尖企业家思维”公众号转载了涉案文章。文章被批评后,公众号发布了道歉信。(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王健林诉微信公号侵权索赔1000余万元:获赔6万元)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收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或者第22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名誉,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杨某转载的文章冒用王健林的名义,恶意诽谤、污蔑淘宝网及网购电商,损害了王健林的名誉,侵犯了其权利,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杨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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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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