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与同居男友虐待6岁女儿均获刑
2015 年3 月份,汪某某在砀山县“嘉乐星KTV”唱歌时与在该歌厅上班的刘某某相识,不久两人同居生活,刘某某的女儿小花(2009 年1 月10 日出生)也与其共同生活。2015 年8 月至10 月,刘某某、汪某某在砀山县烟厂宿舍303 室同居期间,在管教小花的过程中,两人多次采取用毛巾捂嘴、绳子绑、电线抽、开水烫手、烟头烫、木棍敲打等手段虐待小花,致小花右手掌、臀部、背部等多处受伤。两名被告人还用在被害人小花被打烂的伤口处撒盐、抹辣椒等方式进行折磨。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花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来源:新浪新闻网 原标题:安徽女子与同居男友虐待6岁女儿均获刑)
李华阳律师: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吸收原则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方法,只执行重刑,轻刑不再执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因此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本案中,刘某某对小花的行为属于长期虐待行为,其已经触犯虐待罪,但小花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刘某某的行为也触犯了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在未致重伤、死亡时的量刑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轻罪的量刑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吸收原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某定罪量刑。本案中,汪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