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饮者醉酒溺亡谁之过
刘某的妻子范女士、女儿刘女士诉称,去年11月19日,刘某与单某一起参加另一个朋友的葬礼。由朋友招待午餐后,单某开车带刘某去了歌厅,又去喝酒。据单某说,当晚7点,单某把刘某放到朝阳区楼梓庄桥东坝河边上,让刘某自行回家。此后,刘某失联。去年11月26日,刘某家人接到公安电话,说有人在东坝河发现一具尸体。家人赶到现场,辨认出死者正是刘某。据法医鉴定,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2.5mg/100ml,属于严重的醉酒状态,死因不排除溺亡。母女俩认为,刘某视力为四级残疾,单某明知这一点,仍让刘某在夜晚且醉酒的状态下独自回家,以致其溺亡。单某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50万余元。单某辩称,自己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天中午,举办葬礼的亲属带他们一起吃了午饭,刘某喝了些白酒。午饭后,是刘某让自己带他到歌厅唱歌,又到饭馆喝酒的。当晚7点,自己将刘某送到路边,刘某要自行回家,故其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此,范女士称,当晚刘某曾打给她电话,“说他喝多了,让我去接他。我问他人在什么地方,他说不清。我问他小单呢,他说小单已经走了。”范女士说,她当即打电话给单某,问刘某在哪儿,单某并未告知。单某辩称,刘某走后,他又返回饭馆接着喝酒,“她是次日才打电话给我的。我接了,还带着她们到处找人。”对于单某是否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庭上进行了激烈争论。(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醉酒后溺亡 家属诉同饮者赔偿50万)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若刘某的妻子范女士、女儿刘女士所述属实,刘某视力为四级残疾,且单某对此是明知的。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刘某视力不好且已经喝醉酒的状态下,仍让刘某在夜晚且醉酒的状态下独自回家,也没有及时打电话告知刘某的家人,以致其溺亡。单某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视力为四级残疾,还在夜晚出去喝酒,并在醉酒的状态下要求自己回去,本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单某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