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可以随便开了?
李华阳律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交通部《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三是深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首先,规定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减轻行业负担。
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联合发文,废止1998年开始施行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由于对废止原因没作说明,导致很多人误以为“出租车随便开了”。事实并非如此。目前关于出租车管理的有效规章是交通部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这一规章于2015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由原建设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当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经过多次职能调整,到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三定”方案,将“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自此,交通部就成了出租车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已经于2014年9月发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相应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就是自然的事儿了。不过,毕竟《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由原建设部和公安部共同制定发布的,如果由交通部门来废止并不合适;由原来制定文件的部门进行废止,比较合乎程序规定。
有人将这一废止理解为“出租车经营不再审批了”,是完全错误的。交通部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很明确:“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人将这一废止行为理解为“出租车改革步伐加快”,是有道理的。但改革的方向并不是马上取消审批。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透露了改革方向: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有人将这一废止行为理解为“滴滴合法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了改革方向。像“滴滴”这类网络约租车平台,要向设区的市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获得批准方能运营。
在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再次明确:“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实行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