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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饮水中毒 物业成被告

2016-03-23 13:51:53 作者:李华阳 32人浏览 0人评论

居民饮水中毒 物业成被告

  新华社沈阳3月21日专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辽阳市一家物业公司用小区的地下水混着自来水供给小区居民使用,致使247名居民饮用这样的水后出现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经理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物业公司判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法人代表及经理有期徒刑2年6个月、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5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11月,辽阳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辽阳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交接辽阳市白塔区永兴佳城小区供水设备时,辽阳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王某(不起诉)告诉辽阳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孙某,该小区有地下水设备,地下水井的设备可以与小区的自来水管道对接。孙某于是购买了该地下水设备,并使用地下水供给小区居民饮用。孙某还将此事告诉时任该小区的物业经理邱某,由邱某负责收取小区居民水费,并在小区自来水停水时将控制地下水管道的阀门关闭,以防此事暴露。至案发,该小区一直用地下水混着自来水供给居民使用,收取居民水费1.3万多元。2013年5月,永兴佳城小区居民因饮用水相继出现呕吐、腹泻、发烧、眩晕、浑身无力等症状,共计造成171247名居民出现不良反应,且已有疾控部门检测报告佐证。(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辽阳一起致247名居民饮水中毒案的肇事者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单位辽阳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被告人孙某、邱某未对混入的地下水进行监测,将地下水销售给业主,造成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居民出现不良反应,且已有疾控部门检测报告佐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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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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