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卖房后能否反悔
王女士的丈夫与被告王先生是亲兄弟,兄弟二人感情很好。由于王女士夫妇常年居住在美国,遂打算将其名下位于丰台区一套面积为6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王先生提出购买。王女士后至一审法院称,2012年12月,王先生提出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2013年7月23日,她和丈夫回国后便与对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等回美国后与同学聊天时才知道,该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不低于250万元。“我们在美国生活了十年多,缺乏对北京房地产交易价格判断的经验。被告利用我们这点以及对亲属关系的信任,让我们对其提出的房屋价格信以为真,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为此,王女士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截至目前,王先生仍有40万元房款未支付原告。 王先生则表示,当初他与原告通过邮件及电话已达成一致,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与2012年12月的市场价格接近。原告夫妇虽然人在美国,但对网络信息的掌控能力强,也经常与家人通电话,他们很清楚北京的房价,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况。原告回国后,找了很多理由要把房子过户回去,但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此外,他与原告有亲属关系,房屋总价低于市场价三分之一也很正常。(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女子低价卖房反悔起诉:我在美国不了解国内行情)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150万元价格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确定,一经达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回国后,双方并未就房屋价格重新商议,而是直接办理了过户手续,可见双方约定的买卖房屋事宜及房屋价格是2012年12月9日就已协商确定。原告以价款过低,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