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履行的赔偿协议能反悔吗
2015年8月12日,左某在石某承接的装饰工地油漆时,因操作失误从脚梯上掉下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费由石某垫付。2015年8月16日,左某及其妻子与石某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由石某一次性给付左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双方就此事“一次了结,今后无涉”。协议签订后的第2天,石某就将5万元付给了左某。事后经鉴定,左某脊柱损伤为八级伤残、双侧腕部损伤为九级伤残。经由法律人士初步计算,左某依法应得到的赔偿数额约17万元。由于赔偿相差悬殊,左某要求增加赔偿,但石某说协议已经生效和履行了,不能再反悔。左某来信询问:现在可以反悔吗,具体如何操作?(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对已履行的赔偿协议能反悔吗)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本案中,左某有权反悔。左某在与石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伤情尚未稳定,亦未作伤残鉴定,石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还处于待定状态。左某作为一名普通工人,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签订协议时,对其伤势严重程度缺乏应有认识,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依法应认定左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现在,左某经鉴定构成八、九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石某应支付其工伤待遇赔偿约17万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为5万元,远低于应得到的赔偿数额,可见,该赔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明显对左某不利,应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在石某不同意增加赔偿的情况下,左某应当自知道5万元赔款无法弥补其损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 并请求法院判令石某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