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拍女租客洗澡反被对方偷拍留证据
四川姑娘小周今年刚来钱清打工不久,目前暂住在钱清镇西后街的一个小区内。她所租住的房子是一套合租房,里面有7个房间,大家共用一个浴室。浴室就在她的房间对面。今年3月19日晚上,小周在洗澡时听到浴室门外有异响,仔细看时,她才发现浴室底下的门缝处竟有闪光灯在闪。意识到有人在偷拍,小周连忙擦干身子穿好衣服跑出去查看,但外面早已不见人。由于没有证据,也不知道是谁,小周只好回了房间。第二天晚上,担心有人再次来偷拍,同时为了查清到底是谁在偷拍,小周在洗澡前事先做了准备。她把自己的手机放进一个垃圾袋里,将垃圾袋剪了一个小洞,并把手机调成摄录模式后对准浴室方向放在自己的租房门口。一切准备妥当后,小周才放心地去洗澡。洗完澡后,小周立即查看了手机视频,果然发现了端倪。当时,租住在其隔壁的一名男子先去她房间张望了一下,发现没人后就蹲到了浴室门口。其间男子听到别的房间有动静后,以为有人来就匆匆回了租房,后来见没人出来,他又回来蹲到了浴室门口,直到小周洗完澡准备出来,男子才离开。随后,小周立即向钱清派出所报了警。民警赶至现场后迅速将男子控制起来。面对确凿的证据,男子承认了自己偷拍他人洗澡的违法事实。据了解,男子姓杨,湖南人,今年40岁,来钱清打工已有一段时间了。3月19日,他本想去厕所洗脸,但是听到有人在洗澡,这时他看到小周的房间门没有关紧,心想在浴室洗澡的肯定是她,于是就动了歪脑筋。因涉嫌侵犯隐私,杨某被警方予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来源:新浪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偷拍女租客洗澡反被对方偷拍留证据)
李华阳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案中,杨某用手机偷拍小周洗澡,严重侵犯了小周的隐私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对杨某8日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在此笔者也提醒广大女性,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注重保留证据,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