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破获特大假美容药案 涉案价值达5000余万
据新华社电浙江海宁警方近日破获一起涉案价值达5000多万元的假美容药案,缴获大量来自韩国,未经我国批准非法入境的溶脂针、肉毒素、瘦脸针等假药。2015年12月,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民警发现,有人通过微信等方式兜售溶脂针、肉毒素、瘦脸针等药物,声称来自韩国,并提供上门注射服务。经前期排查,警方抓获了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卜某等3人。经进一步侦查,海宁警方发现其背后还有更大的犯罪团伙,于是成立专案组。经摸排,警方锁定了以韩国清潭株式会社为主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团伙,其网络已遍布国内多地。2016年1月到3月,专案组奔赴山东、北京、广东、吉林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捣毁了6个销售假药窝点,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缴获了大量溶脂针、肉毒素等假药。经审讯,警方了解到,2015年4月以来,韩国清潭株式会社负责人崔某(男,28岁,韩国人)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韩生产D+CELL等婴儿针药品,同时大量购进溶脂针、肉毒素等药品,通过非法渠道入关,并在广东、吉林、杭州、金华等地设立中转仓库,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大量销售给下级代理商。本次破获的案件,涉案价值达5000余万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浙江破获特大假美容药案 涉案价值达5000余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或者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韩国清潭株式会社负责人崔某等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的情形,依法应当对崔某等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不知道是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销售人员,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