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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站外收“保护费”有多大事儿

2016-03-29 17:02:08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地铁站外收“保护费”有多大事儿

    去年,新京报记者在天通苑北地铁站卧底20天,证实有男子长期据守在地铁站外,强行向小摊贩收取“保护费”。518日,独家报道《地铁站外的隐秘江湖》刊发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今年14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两主犯陈、姚提起公诉。今天上午,昌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4月初至519日期间,被告人陈在昌平北七家镇东三旗村八十四亩地私自搭建大棚,并纠集被告人姚等人对此地摆摊的商贩恐吓威胁,以500元每月的价格强行让摊贩租其自建棚,向摊贩违法收取租金。201541022时许,被告人姚等人在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轰赶摊贩过程中,无故滋事,与在此购买小吃的路人发生口角后对陈林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姚持剪刀将路人脖子划伤。经法医鉴定,路人被刺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北京天通苑收“保护费”案宣判 两主犯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人已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陈某、姚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强拿硬要,多次收取保护费,并有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寻衅滋事罪,应当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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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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