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烧毁前女友父亲汽车有啥后果
90后小伙王某和郑某的女儿郑园园(化名)曾系男女朋友。因二人存在感情纠纷,2015年11月16日晚,王某来到房山区韩村河镇郑某家门前,将随身携带的汽油泼洒至郑某停放在家门外的一辆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上,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跑,车辆被烧毁。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长安牌小轿车价值6万余元。王某于2015年11月17日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于2015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郑某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被毁坏的车辆损失6万余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因感情纠纷烧车90后获刑1年半)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本案中,王某因为感情纠纷故意烧毁郑某的财物,数额较大,已经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打电话投案投案,是自首。郑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被毁坏车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