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公司烧烤活动回家后身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小王是苏州一家公司的员工,2015年9月,小王报名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在某生态园举行的中秋烧烤活动。活动当天11点左右,小王感觉身体不适先行乘公交车离开,返回单位取电瓶车并于12点30分左右离开单位回家。后被家人发现昏迷不醒,晚上7点30分左右小王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小王在送往医院前就已死亡。事后,小王所在的公司为小王申报了工伤,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于同年10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小王的死亡不视同工伤。小王的家人不服,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今年年初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小王家人不服,于是向姑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员工参加公司烧烤活动回家后身亡)
李华阳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死亡职工小王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中秋烧烤活动中因感身体不适而先行回家休息,在家中被发现昏迷不醒,再送医抢救被诊断为院前死亡。中秋烧烤活动从其性质来说,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不含指派职工完成工作任务的娱乐休闲活动,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或遵从用人单位安排的与工作存在直接关系的事项之间并无关联,职工参加该活动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时,该项视同工伤的规定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立即施救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本案中小王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