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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食堂“内鬼”侵吞140多万元

2016-03-30 16:31:21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医院食堂“内鬼”侵吞140多万元

据介绍,自20099月开始,叶某某负责某公立医院食堂饭卡的管理工作。医院通过饭卡管理员每月向正式员工餐卡发放200元餐补,不足部分员工则需要持现金到叶某某处充值,饭卡管理员应根据饭卡充值记录每月向财务上交本月的现金充值款。不久,叶某某就发现充值系统与财务系统并不挂钩,财务无法得知饭卡充值情况,她便私自截留食堂每月的饭卡充值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个人花销、炒股、还债。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叶某某未向财务上交一分充值款,私自截留现金达70余万元。根据该医院相关规定,在职工离退休或者离职之后即不再享受医院每月的固定餐补,而应持饭卡到叶某某处办理退卡手续。而本应注销的这些饭卡却成了叶某某手里的“僵尸卡”,每月仍然向这些饭卡充值200元饭补。之后,叶某某又通过医院外包食堂刷饭卡套现,累计侵吞公款70余万元。直到该医院上级单位纪委、医院监察部门加强纪检监察和风险防控工作,财务部门在审核食堂账目时才发现叶某某存在长期未上交现金充值款的情况。上级单位纪委将线索移交检察院反贪部门,涉案款项已被全部追回。(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北京一医院食堂“内鬼”侵吞截留140多万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叶某某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叶某某持卡虚假消费,将套取的人民币7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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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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